骑电动车出门,最怕的不是没电,而是被人撞了还得自己掏医药费——前提是你没戴头盔。最近寿光法院判了个案子,说清楚了“未戴头盔”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过错。
2025年1月,张小小开着一辆无牌四轮电动车,在路口左转弯逆向行驶,直接撞上了正常骑两轮电动车的王荣荣。王荣荣没戴头盔,头部受伤,七级伤残。交警认定张小小全责,王荣荣无责。
本来这事挺清楚,但张小小不服:王荣荣自己没戴头盔,头才伤得那么重,凭啥让我赔全部?他说王荣荣至少该扛30%的过失责任。
法院仔细看了民法典第1173条:如果被侵权人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王荣荣没戴头盔,确实和头部重伤有直接因果关系——如果戴了,可能就只是擦伤。所以法院酌定:王荣荣自己承担10%的责任,张小小承担90%,最终赔偿40余万元。

这事儿看着有点“各打五十大板”,但细想挺合理。法律不是在保护违章者,而是在提示风险自担——你明知道不戴头盔危险,还这么干,那伤害扩大部分就得自己兜着。对保险公司来说,这案子也是个参考:以后理赔时,未佩戴安全装备的伤者,可能得自己消化一部分损失。
对普通骑车人而言,这就一句话:头盔不是戴给交警看的,是保命的。哪怕被人全责撞了,没戴头盔也可能赔得少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