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有条新闻,情节跌宕堪比黑色喜剧,但结局却非常法律——重庆綦江一位刘姓男子,在景区里为了几根竹笋,差点把自己变成“人肉串串”。
2025年10月,刘某某购票进入景区游玩。不知是春笋太诱人,还是觉得票价必须“吃回本”,他擅自离开游客步道,钻进竹林开启了“挖笋模式”。
结果返程时一脚踩空,脸部精准着地——地上刚冒尖的竹笋,顺势直插鼻腔。这一下可够狠,医院诊断为鼻腔贯通伤、鼻中隔及鼻窦骨折,住院9天,医疗费花了两万多。
按常理,这属于“自己作死”的范畴。但刘某某显然不这么想,转头就把景区告上法庭,索赔3.6万余元。理由是:景区地面杂乱,竹笋裸露且无防护,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。
这话乍一听有点道理——你在我地盘上出事,你多少得赔点吧?可惜法律不认这种“巨婴逻辑”。
景区方面答辩很硬气:伤者压根不在游览区域受伤,而是违规进入非游览区挖笋;入口及沿途早已明确禁止采挖竹笋;自然景观不可能给每根笋都套上防护罩。你违规在先,凭啥让我买单?
法院审理后认定:景区设置了规范步道与警示标识,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。刘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擅自离道、违规采挖,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。事发后景区还及时施救,不存在过错。
最终,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,案件受理费也由刘某某自行承担。
承办法官在判后释法时点明了核心:景区并非无限责任的安全保险箱,游客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。在规范游览区域内,景区有保障义务;但游客擅自涉险、违反规则引发的伤害,后果必须自己扛。
商业启示录
这个判例对景区运营方来说,其实是个定心丸。只要你的硬件合规(步道、护栏、警示牌到位),软件到位(及时救助、有据可查),法律不会让你为“成年人作死”买单。但反过来看,这也是一个信号:景区安全管理不能只靠硬件堆砌,更要注重规则宣导和风险提示的证据留存——比如监控覆盖、入园须知签字、关键点位语音播报。
而对游客而言,这则新闻就像一碗带刺的“心灵笋汤”:别把公共空间的免费权益当理所当然,也别把规则当耳旁风。毕竟,法院可以驳回你的索赔,但鼻子里的痛,谁也替你挨不了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