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络“开盒”乱象丛生 最高法出手 定性法律责任和后果

8月14日消息,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一则颇具现实意义的入库参考案例——《吴某慧、陈某强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》(入库编号“2025-04-1-207-001”,于今年4月8日入库,6月11日修改)。

该案例直指核心问题:为达诽谤目的,非法获取并公开他人个人信息,这一行为该如何定性?

事情是这样的:吴某慧因与亲属朱某(某中学教师)产生矛盾,伙同陈某强,通过不正当手段搞到了朱某的个人信息,然后在网上发布负面信息进行抹黑。手法相当“经典”,动机也相当“单纯”。

最终,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2月1日给出了判决:吴某慧、陈某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和一年,并各处罚金二千元。

判决的关键依据是《刑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及相关司法解释,重点在于对“情节严重”的认定,尤其包含“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”这一兜底条款,这其实相当关键。

人民法院在案例中明确,通过网络“开盒”等方式,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,如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,就要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来处罚。

更重要的是,该案例对“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”的认定给出了参考方向,这对后续判断网络“开盒”行为是否构成犯罪,以及如何定罪,提供了一个比较清晰的指引。

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,“开盒”这种事儿,说白了就是一些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你的姓名、住址、电话、身份证号等等信息,然后把这些东西曝光在网上,甚至进行电话骚扰、网暴攻击、恐吓威胁。这种行为不仅会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和伤害,也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。

网络“开盒”乱象丛生 最高法出手 定性法律责任和后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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